《臨滄市魯史古鎮保護條例(草案)》已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根據《臨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為做好法規草案的統一審議相關工作,現將法規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在臨滄市人大常委會網站、臨滄市政府公眾信息網、臨滄新聞網、《臨滄日報》等媒體上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臨滄市魯史古鎮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誠摯希望和熱忱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8月18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意見建議時請留下聯系方式)。
聯系人:彭春波 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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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7月18日
附 件1
臨滄市魯史古鎮保護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魯史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魯史古鎮是指位于臨滄市鳳慶縣魯史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劃定的古鎮區,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環境協調區。
魯史古鎮的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的四至范圍按經批準的名鎮保護規劃劃定執行。
第三條 魯史古鎮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魯史古鎮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保持和延續魯史古鎮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五條 臨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魯史古鎮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魯史古鎮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設立魯史古鎮保護專項經費,并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政府投入、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專項用于古鎮保護和原住居民生產生活的改善。
鳳慶縣人民政府負責魯史古鎮的保護管理工作,確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魯史古鎮保護的主責部門,承擔統籌協調、督促指導職責,負責將魯史古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魯史古鎮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魯史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魯史古鎮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實施古鎮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具體管理措施;
(三)維護古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組織編制保護名錄;
(四)古鎮環境衛生及古鎮容貌提升工作;
(五)督促檢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六)對古鎮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七)按照批準的權限或經有權機關授權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八)其他和古鎮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魯史古鎮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八條 臨滄市人民政府、鳳慶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魯史古鎮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每年春分日為魯史古鎮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鳳慶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名鎮保護規劃,經臨滄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名鎮保護規劃應當符合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名鎮保護的電力通信、道路交通、消防、公共設施、旅游發展等專項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拒不執行經依法批準的名鎮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十條 魯史古鎮內的建設、維護和修繕活動應當符合名鎮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改變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魯史古鎮內的建設、維護和修繕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者授權魯史鎮人民政府審批,必須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魯史古鎮內的建設施工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文化古跡、古樹名木、水體地貌,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文明施工;未經批準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十三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進行維護和修繕。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有能力維護和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魯史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縣、鎮兩級人民政府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十四條 鳳慶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名鎮保護規劃改善古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占用、遷移、封閉魯史古鎮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得依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搭建構筑物。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鳳慶縣人民政府按照名鎮保護規劃劃定并公布魯史古鎮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范圍,并設立統一的標志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牌。
第十六條 魯史古鎮保護對象包括:
(一)古鎮的傳統村落、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環境;
(二)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不可移動文物及各個歷史時期有價值的歷史文化遺存;
(三)歷史文化街區、特色街巷、古井、圍墻、石階、鋪地、駁岸、水渠、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及傳統地名;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優秀傳統文化;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七條 魯史古鎮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
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已經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h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普查魯史古鎮歷史文化遺產,組織專家論證,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后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鳳慶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名錄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調整并向社會公布??h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檔案。
第十八條 魯史古鎮內的歷史建(構)筑物、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保護標志由鳳慶縣人民政府統一制作、懸掛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刻劃、涂改、摘除保護標志。
第十九條 魯史古鎮環境協調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鉆探、圍填水面和污染水體等;
(二)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三)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四)破壞原有建筑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五)設置、噴繪、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六)其他有損古鎮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魯史古鎮建設控制區內除本條例第十九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新建和改建建(構)筑物;
(二)拆除、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構)筑物,擅自拆卸、轉讓歷史建筑構件;
(三)擅自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或者改變建筑結構;
(四)在建(構)筑物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一條 魯史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除外;
(二)擅自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臨街擺設酒席、亂堆亂放物品;
(四)違反規定升放孔明燈,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違反古鎮機動車管理制度擅自進入或停放;
(六)隨意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糞便或者丟棄其他廢棄物,放養家禽家畜和寵物;
(七)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
第二十二條 在魯史古鎮保護區范圍內安裝遮雨棚、遮陽棚、太陽能、水塔等設施設備,應當報魯史鎮人民政府批準,堅持與魯史古鎮風貌相協調。
已經安裝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魯史鎮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采取措施,從核心保護區范圍、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由內向外協助業主逐步進行整治。
第二十三條 鳳慶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魯史古鎮應急能力建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高古鎮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鳳慶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魯史古鎮消防救援專職隊伍。古鎮保護范圍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魯史鎮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魯史鎮人民政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加強對古鎮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鳳慶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統一管理、合理設置的原則統籌古鎮資源,根據名鎮保護規劃,進行功能布局,明確區塊業態,推動魯史古鎮文化、旅游、商貿等產業發展,避免無序開發和過度利用。
第二十五條 鳳慶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魯史古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本地傳統技能技藝人才隊伍,鼓勵、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創新表現方式,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相關產業。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建立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文化藝術研究機構,開展民風民俗文化體育活動和研學活動,展示當地傳統生產生活方式,挖掘魯史古鎮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對古鎮保護進行投資。利用社會資本保護修繕文物保護單位和公有產權房的,在不改變所有權前提下,可以賦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經營權。
文物保護單位除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應按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有權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 鼓勵市場主體依法利用歷史建筑、閑置房屋發展文化旅游業。
鼓勵原住居民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通過資金、傳統技藝入股和房屋置換、轉讓、出租等多種形式,參與古鎮保護利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在符合相關保護要求的基礎上,合理利用歷史建筑進行文化展示,開展特色商業、休閑體驗、民宿等經營活動。
合理利用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主體結構、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觀,不得危害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九條 魯史古鎮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組織者應當制定保護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保護古鎮保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文化遺存等,并接受魯史鎮人民政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魯史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由鳳慶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古鎮保護工作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筑,是指經鳳慶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
(二)傳統風貌建筑,是指未公布為文物、歷史建筑,體現魯史古鎮傳統風貌,能夠反映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對整體風貌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對魯史鎮行政轄區范圍內其他保護對象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臨滄市魯史古鎮保護條例(草案)》
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為新時代增強文化自信、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近年來,魯史古鎮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魯史鎮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七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茶馬古道鳳慶魯史段被公布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鎮核心保護區的古集自然村被住建部列入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名錄,魯史古鎮被評為國家3A級旅游景區。魯史鎮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鎮,文化底蘊深厚,遺存豐富,魯史古鎮的傳統格局、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均是優秀歷史文化的具體體現。通過立法加強對魯史古鎮的保護,有利于優秀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同時,在古鎮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規范,條例出臺將為魯史古鎮后續的保護、管理、利用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2022年1月17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臨滄市魯史古鎮保護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鳳慶縣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的魯史古鎮保護條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草案起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文化旅游局。草案起草領導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學習借鑒市外先進經驗,多次向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室、有關專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廣泛聽取鳳慶縣政府、魯史鎮政府和當地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魯史古鎮實際,起草了《臨滄市魯史古鎮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3月26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同步向各縣區和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中央、省屬駐臨單位征求意見。2022年4月14日,草案起草領導小組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就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論證研究。2022年4月28日,市司法局組織召開了草案合法性審查論證會。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9日召開專題會議,原則同意草案(討論稿)。2022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草案。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和主要考慮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為引領。二是堅持依法依規,嚴格按照《立法法》關于地方性法規制定規定,依據《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技術規范》起草草案。三是堅持目標導向,圍繞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關系,系統保護、利用、傳承好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推動魯史古鎮高質量發展的立法目標,完善了魯史古鎮保護中迫切需要的系統保護制度。四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地方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補短板強弱項,回應社會關切,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規范了古鎮規劃和建設行為,提出了具體的保護措施和古鎮管理與利用的要求,滿足人民群眾的期待和需求。五是堅持學習借鑒,充分借鑒國內、省內立法經驗和實踐經驗成果,注重參考近年來省內古鎮保護地方立法經驗。
三、主要內容
草案共六章4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8條)。主要對立法的目的和依據、魯史古鎮保護范圍、條例適用范圍、保護原則等進行明確。進一步明晰各級政府職責,對古鎮保護管理機構和經費保障等作出規定。引導社會和個人參與古鎮保護,明確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古鎮保護利用。
(二)第二章規劃和建設(6條)。主要對名鎮保護規劃編制、執行、公布,古鎮內的建設、維護和修繕活動進行規范,明確古鎮內的建設活動的審批程序,確保古鎮整體風貌得到充分保護。明確了古鎮內建筑物的維護責任人,提出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魯史古鎮保護規劃改善古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不斷滿足古鎮居民對人居環境提升的需求,讓古鎮“留得住人”,避免出現“空心化”。
(三)第三章保護措施(9條)。明確魯史古鎮按照保護規劃實行分區保護,并詳細規定了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不同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古鎮保護對象,提出魯史古鎮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名錄進行動態管理。強調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魯史古鎮應急能力建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高古鎮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四)第四章管理和利用(6條)。圍繞正確處理古鎮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提出古鎮保護與群眾穩定增收,有效銜接鄉村振興的辦法。明確鼓勵市場主體依法利用歷史建筑、老舊閑置房屋發展文化旅游業,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對古鎮保護進行投資。注重對魯史古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傳統建筑工匠隊伍的培養力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展示當地傳統生產生活方式,挖掘魯史古鎮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
(五)第五章法律責任(8條)。按照法律責任與行為模式相對應的原則,對違反保護、管理措施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重點對授予魯史古鎮保護管理機構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進行明確,相關處罰幅度均控制在5倍以內。
(六)第六章附則(3條)。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兩個專業名詞進行了解釋。明確魯史鎮行政轄區范圍內其他保護對象的保護可參照本條例執行,并明確生效日期。